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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可“一裁终局”

    编辑:昆山新闻网发布时间:2016-11-2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4日发布,劳动争议发生后,凡涉及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休假、社会保险等24项争议时,只要标的额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之和,案件将一裁终局。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满意,该案将不再进入诉讼环节,此举可有效提高仲裁效率。

    近七成劳动争议案涉薪

    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北京劳动争议案件发案量始终保持高位,仅去年一年就发生了7.1万件,朝阳、海淀区都超过了万件。平均每名仲裁员每年办案达五六百件。据统计,今年前四个月,全市共发生2.82万件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去年增长了21.5%。其中近七成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案,居所有争议案件首位。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确立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制度。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终局裁决制度并未完全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简化程序、大幅减少诉讼等理想效果。该负责人说,此次北京出台劳动争议案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等,就是为了使仲裁机构执法标准等更加统一。

    劳动者申请仲裁才能一裁终局

    据介绍,仲裁裁决能否一锤定音须过两道门槛。

    首先,适用范围共涵盖两大类共24项。其一,是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其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实行一裁终局。

    其次,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是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规定的,也适用终局裁决。

    举例来说,小李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奖金、加班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来算,12个月的金额是20640元。如果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应支付上述三项赔偿金额均未超过20640元,那么此案就适用一裁终局。

    但对于裁决工伤医疗费的支付,需要把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等11个名目全部加起来,总金额不超过20640元,案件即可一裁终局。

    隐瞒证据单位可申请撤裁

    据介绍,一裁终局的规定,就是为了使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标的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

    但此举并非一味偏袒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出现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形时,可以在裁决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劳动者不服,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裁决结果,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预测,今年本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案件将达到30%,再加上通过调解解决的,总共近六成劳动争议案可在仲裁阶段化解,减少法律程序,尽快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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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案一裁终局适用范围

    第一大类:1、劳动报酬(共4项):计时(件)工资(含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

    2、工伤医疗费(共11项):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和交通费,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金(共4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竞业限制补偿金

    4、赔偿金(共4项):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第二大类: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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