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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听同伴劝 小伙酒后游泳溺亡

    编辑:昆山新闻网发布时间:2017-7-8

    不听同伴劝 小伙酒后游泳溺亡

    经营夜宵烧烤摊的20岁小伙阿明,在与朋友聚餐饮酒后欲下河游泳,虽经同伴相劝仍一意孤行,后因酒后体力不支不幸溺水身亡。阿明父母一纸诉状将当晚聚餐的几名同伴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昆山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苏州中院法官调解,死者女友小英、聚餐同伴小友给予逝者家属15000元的补偿金。

    酒后下河游泳不幸溺亡

    阿明、小光、小朋、小友4人在昆山开发区某公司宿舍南边分别摆摊做夜宵生意。2016年7月20日凌晨,几个小伙按照惯例,在生意冷清时自发相约在小友的夜宵摊上饮酒聚餐。凌晨三四时许,喝至酣处的阿明提议众人下河游泳。其他同伴均予以拒绝,阿明的女友小英口头劝阻也无效,阿明执意脱了衣服,“扑通”一声跳进河里,往对岸游去,但因体力不支在河中发生溺水。小友见状立即跳到水中将阿明救上岸,并与其他同伴对阿明展开急救,但未能挽回阿明的生命。

    死者家属索赔被驳回

    阿明的父母痛失爱子,悲伤之余便将事发当晚一同聚餐的几名年轻人都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及丧事的交通费等共计2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中的几名被告在阿明下水之前对其进行了劝阻,下水之后提醒其上岸,并且在其溺水时进行了积极的施救,已经尽到了一般注意及救助义务。阿明的父母认为各被告在阿明大量饮酒后未强制制止其下水存在一定过错,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阿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喝酒后下水游泳的危险,其忽视自身安全,不听劝阻执意下水并最终导致溺亡,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阿明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二审庭审中,中院法官从情、理、法角度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小英自愿给付阿明父母补偿金10000元,小友则给付补偿金5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醉酒死亡而引发家属状告同饮者的法律纠纷频频发生。本案中,死者阿明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身过度喝酒状况下游泳导致溺水身亡这一危险结果有合理性预见。而共同饮酒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侵权法中的救助义务。这项救助义务包括危险发生之前同饮者是否能够及时进行提醒劝告、当危险发生时是否做到了实质性救助,如同饮者积极履行了上述救助义务,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伤亡结果无过错即可避免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编后

    这又是一起酒后“游野泳”酿成的悲剧。

    目前,春意融融,气温急剧升高,夏天也不会太远了。游泳是很多市民消夏的首选,但一些市民还是无视警示,任性地“游野泳”。水面看似风平浪静,水下却是危机四伏,有漩涡、淤泥、水草、尖锐物、危险水生物等诸多未知风险,容易发生意外。更何况,饮酒后人头脑昏沉、意识不清,肢体协调能力较差,发生意外的几率大增。

    水火无情,野泳者别把任性当勇敢,尊重生命,自觉遵守规则,远离野泳,去正规场所游泳。否则,一旦酿成悲剧,将给家人带来难以消弭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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